公民信息库的意义
把干部、公民的基本信息置于国家公民信息库中,组建全国统一的公民信息库并同第二代身份证的智能化信息相连接,这是推进国家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这可方便公民的工作、生活,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为反腐倡廉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数据保障。借鉴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利用中国现有的身份证制度,组建全国统一的公民信息库与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相连接;由政府出面整合统一公民信息库,按需接通公民所有的社会行为信息,组建统一的公民信息中心。同时,信息库应免费向个人或查询单位开放,可通过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并根据个人设定的密码,查询本人的信息。考虑到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问题,可读的信息必须严格划分安全等级,按管理需求授权读取。政府管理部门应有严格制度以防公民信息隐私外泄。同时,信息录入必须严格管理,严禁弄虚作假。信息库应免费向个人或查询单位开放,可通过身份证号并根据个人设定的密码,查询本人的信息,个人也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连接网上银行处理个人的罚款或者其它的划账交易等社会经济活动。同时,公检法系统、税务和廉政机构可通过全国公民信息库了解公民、疑犯或腐败分子的资产状态变化,实施全程监控,使社会诚信更有保障,反腐防腐的监督法网漏洞更小。
全国公民信息系统库
没有这个网址,公安系统有全国公民的户籍信息库,但不是公开的,如果有什么坏心思,则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客观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犯罪对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1)个人信息定义类型: A.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B.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C.识别型定义【主流学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2)个人信息特征: A.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B.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C.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3)个人信息权利属性: A.隐私权说; B.所有权说; C.【新型具体】人格权说。认定要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①主体资格适格;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④违反国家规定;⑤情节严重;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历史上姓崔的大官有谁
春秋战国
崔杼(?-前546),又称崔子、崔武子。春秋时齐国大夫,后为齐国执政。齐惠公时为正卿,以弱冠之年有宠于惠公。惠公死,为高氏、国氏所逐,与国氏出奔卫国。后返齐,灵公时曾率军伐郑、秦、鲁、莒等国。灵公病危,迎立故太子吕光(庄公),杀太傅高厚。前548年,因庄公与其妻棠姜私通,联合棠无咎杀庄公,立庄公弟杵臼(景公)为君,自己为右相。
两汉三国
崔广,汉初人,字少通,号夏黄公。与东园公、绮里季、甪里先生同隐居商山(今陕西省山县东),四人须眉皆白,故称四皓。
崔琰,字季珪,清河东武城人。东汉末年曹操部下。太祖破袁氏,辟琰为别驾从事。曹操征并州,留琰傅曹丕于邺。魏初,拜尚书。主曹丕为太子。操贵其公亮,迁中尉。建安二十一年,曹操加魏王,以为意指不逊。罚琰为隶,后赐琰死。
崔林(?-244年),字德儒。清河郡东武城(今山东诸城)人,三国时曹魏大臣。曹操平定冀州,任命崔林为坞长,后改任御史中丞。魏文帝时,为幽州刺史、大鸿胪、司隶校尉。明帝时,升任司空,封安阳亭侯,后进封安阳乡侯。正始五年(244年)卒,谥孝侯。其家族即著名北方大族“清河崔氏”。
崔篆(?~?),西汉安平人。王莽时建新大尹(太守),临终作《慰志赋》。
崔骃,东汉文史学家,涿郡安平(今属河北省安平县)人。少与班固、傅毅齐名,曾为府掾,后改主簿,著有《达旨》等,有“儒家之林大才子”之称。其子崔瑗,官至济北相。为著名书法家,工章草,其书“点画精微,神变无碍”,人称“草贤”,著有《草书势》
崔瑗,字子玉,涿郡安平人,是汉代著名书法家,尤善草书,师法杜度,时称“崔杜”。后来张芝取法崔、杜,其书大进,成为汉代草书之集大成者,被誉为“草圣”。对于崔瑗的草书,后世评价很高,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被尊称“草圣”的书法家。唐张怀瓘《玉堂禁经》:“八法(书法的基本笔法)起于隶字(今楷书)之始,后汉崔子玉历钟(钟繇)、王(王羲之)以下,传授所用八体该于万字。“草圣”张芝自云“上比崔杜不足”。三国时魏人韦诞称其“书体甚浓,结字工巧”,即书体非常浓密,结字精致美妙。
崔寔(?—170年),字子真,东汉政论家,安平人,著述颇丰。
崔烈(?~192年),东汉安平人,崔寔堂兄,官至司徒。
崔州平,名不详,字州平,博陵 安平(今河北安平)人。东汉末年隐士,太尉崔烈之子,西河太守崔均之弟。与荆襄一带的名士徐庶元直、石韬广元、孟建公威、庞统士元、诸葛亮孔明等人常有来往。 汉太尉崔烈子西河太守崔均之弟。与徐庶、石韬、孟建皆与亮友善,谓为信然。荆州名士、诸葛亮之友。亮与州平、颍川石广元、汝南孟公威与徐元直四人为密友。此四人务于精纯,惟孔明独观其大略。先主来隆中见亮,忽见州平容貌轩昂,丰姿俊爽,头戴逍遥巾,身穿皂布袍,杖藜从山僻小路而来。先主与语大悦,即请同归,州平以己无意功名,长揖而去。后先主二次往隆中,州平已与亮相约,出外闲游去矣。
晋十六国时期
崔洪(?~291),字伯良,西晋安平人,官至司农、吏部尚书。
崔悦,字道儒,清河人。崔林曾孙,崔宏的祖父。刘琨的内侄,刘群、卢谌、温峤的舅表兄弟。卢谌法钟繇,崔悦法卫瓘而俱习索靖之草,皆尽其妙。与卢谌俱为刘琨司空从事中郎,后为段末波佐史。没石氏,仕石虎,官至司徒左长史、关内侯。石虎末崔悦为新平相,为新平郡人所杀。
崔浩,清河东武城人,后魏时官至司徒。其修史以彰直笔,因暴露“国恶”,而遭灭门之灾。
南北朝时期
崔宏,南北朝时清河东武城(今德州武城)人,官至吏部尚书,曾执掌机要,参与草创过各种制度。
崔灵恩,南朝梁东武城人,遍读五经,尤精三《礼》、三《传》,初为北魏太常博士,后归梁,累任步兵校尉,兼国子博士,官至贵州刺史。常聚徒讲学,着有《毛诗注》、《周礼集注》、《三礼义宗》。
崔鸿,字彦鸾,南北朝时期东清河鄃(夏津县古时称鄃县)人。著名史学家,撰《十六国春秋》。约生于北魏孝文帝(471~499)初,卒于北魏孝昌年间(525—527年)。
崔挺,北魏京师(今河南洛阳)人,字双根,少好学,孝文帝(471-499在位)时任光州刺史,大行开化之风,累官本州岛大中正、北海王司马。为官清廉,有人曾赠以玉璧,被挺推却,曰"昔无杨震之金,今岂有崔挺之璧?
隋唐时期
崔立,将陵(今山东德州)人,金末自称太师、军马都元帅、尚书令、郑王。
崔道融,生卒年待考。唐代诗人。自号东瓯散人。荆州江陵(今湖北江陵县)人。乾宁二年(895年)前后
崔颢与《黄鹤楼》
,任永嘉(今浙江省温州市)县令,早年曾游历陕西、湖北、河南、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后入朝为右补阙,不久因避战乱入闽。《全唐诗》录存其诗近八十首。
崔致远,字孤云, 是韩国历史上第一位留下了个人文集的大学者、诗人,一向被韩国学术界尊奉为韩国汉文学的开山鼻祖,有“东国儒宗”、“东国文学之祖”的称誉。晚年归隐,不知所终, 有诗文集《桂苑笔耕集》。
崔颢,汴州(今河南开封)人,唐代大诗人,官至司勋员外郎。早期多闺情诗,诗风浮艳,晚期诗风慷慨豪迈,后人辑其诗成《崔颢集》。
崔护,博陵安平(今属河北)人,唐代诗人,官至岭南节度使。其诗《题都城南庄》,有句“人面桃花相映红”千古传诵。
崔安潜,生卒年不详,字进之,河南人。唐朝末年为忠武军节度使,著名大臣。
崔琳,唐代武城人。政事开明,开元(公元713-729年)间为中书舍人,累官太子少保。为唐玄宗器重,曾书其名,以金瓯覆盖之。
崔玄暐,唐代博陵人。长安初(公元701年)为天官侍郎,历任凤阁侍郎、中书令,封博陵郡王。其弟崔升,官至尚书左丞;其子崔琚,颇以文学知名,历官中书舍人、礼部侍郎;其孙崔涣,官至御史大夫;曾孙崔郢,自商州防御史兼殿中侍御史,升监察于史。后人称五龙。
崔善为,唐代贝州武城(今山东武城西北)人。善天文算历和断狱。曾随李渊起兵,后封清河县公。
崔日用,滑州灵昌人。举进士。大足元年,为宗楚客称荐,擢新丰尉。神龙中,附楚客、三思,骤迁兵部侍郎,兼修文馆学士。复预讨韦庶人谋,授黄门侍郎,参知机务。开元中,拜吏部尚书,终并州大都督长史。史称崔日用“每朝廷有事,转祸为福,以取富贵”。封齐国公。
崔宗之 , 历左司郎中、侍御史,谪官金陵。与李白诗酒唱和,常月夜乘舟,自采石达金陵。诗一首。新唐书《李白传》载,崔宗之与贺知章、李适之、汝阳王 李琎、李白、苏晋、张旭、焦遂为“酒八仙人”(酒中八仙)。其中崔宗之称为四仙:“四仙宗之潇洒美少年,举觞白眼望青天,皎如玉树临风前。 ”
崔胤(853—904):唐清河武城(今山东武城西北)人,字昌遐,一说字垂休。乾宁二年(公元895年)进士及第,累迁御史中丞。景福二年(893),为宰相。与朱温相结,欲倚之除宦官。屡罢政事,均以朱温的支持再起,先后四拜宰相,时号“崔四人”。
崔国辅,唐诗人。吴郡(今苏州)人,一说山阴(今浙江绍兴)人。开元十四年(726)登进士第,历官山阴尉、许昌令、集贤院直学士、礼部员外郎等职。
宋元明清
崔与之(1158~1239),南宋名臣。字正子,一字正之,号菊坡,谥清献,原籍宁都白鹿营 (今江西省宁都县黄石镇营底村),幼年随父移居广东增城,故《宋史》载其人著有《崔清献公集》。
崔白,濠梁(今安徽凤阳)人,北宋名画家,擅画花竹、禽鸟,尤工秋荷凫雁。其笔法劲利如铁丝,设色较淡,改变了宋初以来画院流行的浓艳细密之画风。
崔旭(1767-1847),字晓林,号念堂,清代直隶天津府庆云县(今山东省庆云县)人。道光六年(1826),崔旭出任山西省蒲县知县,后兼理大宁县事,政声卓著,深受乡民爱戴。道光十三年(1833),因病引退归里,潜心著述,作品有《念堂诗话》四卷、《念堂诗草》一卷(收入《晚香唱和集》第五册)、《津门百咏》(即《津门竹枝词》)、《津门杂记》,选辑《沧州诗抄》、《庆云诗抄》,编纂《庆云县志》、《庆云崔氏族谱》等。崔旭与梅成栋、姚元之皆出自乾嘉著名诗人张问陶(号船山)门下,合称“张门三才子”。
崔斌,元朝名臣,官至中书左丞(副丞相)。其人才思敏捷,性情刚直,为官清廉,深受元世祖信任。
崔述,大名(今属河北)人,清代历史学家,考据学者。字承武(1740-1816),号东壁,河北大名人。乾隆举人。曾任福建罗源、上杭知县。任职期间,兴利除弊,为人称道。30岁后,因见群经的传记、注疏多与原经文有出入,由怀疑而进行考据,辨别真伪。他考辨先秦古事,一切取信于经。对战国以下的书,都以为不可全信,因而专攻古史。对近代史学界怀疑古书古事的风气,颇有影响。所著书以《考信录》为主,包括《三代考信录》、《丰镐考信录》、《洙泗考信录》等,近人汇印为《崔东壁遗书》。
崔子忠,北海(今山东莱阳)人,明代著名画家。擅画人物、仕女,兼工肖像画。与陈洪绶并称“南陈北崔”。
崔纪,康熙末年进士。历官国子监祭酒、陕西巡抚、湖北巡抚。先后督顺天学政、江苏学政,治理学。乾隆二年(1737),在陕西提倡凿井灌田,兴修水利。乾隆十五年卒。
崔乃镛,(1681-1754),字伯璈,号餐霞,陕西同官县陈炉人,清康熙辛丑(1721)年进士,任翰林院庶吉士。
